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房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房屋依法登记有两个以上房屋权利的,依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