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档案馆(室)。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系统数据标准。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