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地役权登记第四十八条已废止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