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地役权的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地役权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屋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