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在建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