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地役权登记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申请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地役权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