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申请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六)抵押合同;(七)其他必要材料。在建房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