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