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经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屋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可以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作废。人民政府征收的房屋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