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