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灭失后应当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房屋灭失的证明。被依法查封的房屋办理权属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经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证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