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