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明确和记载,可以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