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