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