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节能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有关资料;(三)根据节能监察收集证据的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四)对有关产品、设备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的现场监测;(五)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