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影响用能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实施节能监察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