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被监察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统一规定的内容要求,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有关数据和资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被监察单位公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