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被监察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统一规定的内容要求,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有关数据和资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被监察单位公章。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