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的工作中,完成的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不超过5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