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档案和科技著作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五)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