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耗指标;对超过能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限期改进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