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维护,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