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耗指标;对超过能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限期改进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