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统计情况,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