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