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