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经营活动备案、犬只留滞场所管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疫犬、流浪犬、无证犬等工作。

县级公安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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