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繁殖、交易及对犬只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