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疫免疫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