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成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免费处理犬只尸体并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单位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犬只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