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在办理登记或者延续登记时收取,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养犬管理、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无害化处理等服务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