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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