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到25%以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妇女占有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