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女性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的女性领导成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