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到25%以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妇女占有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