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