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