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女性村民与具有非农业户籍的男子结婚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男方因结婚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