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中,应当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推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