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在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性别限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