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中,应当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

推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