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劳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