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的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劳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