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安全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附属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以及地下文物保护区的文物被盗、被损害、被破坏的,案件的处理机关应当委托专门的文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