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安全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古建筑、石窟寺及其附属物具有文物标本价值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控制或者禁止游人参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