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Chapter 5 文物安全Article 35Repealed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古建筑及其附属物,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以及地下文物保护区的文物被盗、被损害、被破坏的,案件的处理机关应当委托专门的文物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