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