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60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