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网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