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