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