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网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