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