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下管网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